新三板市場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投資者想要投資新三板掛牌公司的股票,首先要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在證券公司開通相應的投資權限。新三板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目的在于使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與其投資風險相配,從源頭上保護投資者權益。同時,新三板是股票公開轉讓的證券交易場所,投資者買賣掛牌公司股票必須通過新三板的交易系統進行。通過私下簽訂“代持協議”等方式投資掛牌公司,存在可能不受法律保護的風險。而一些不法機構通過安排代持等方式,向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的投資者“推銷”掛牌公司股票;投資者如果參與其中,不僅可能損失投資款項,還可能無法取得掛牌公司股票,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掛牌公司或者控股股東如果將股票代持給其他投資者,將導致掛牌公司股權結構不清,會因此受到處罰。下面是近期發生的一個因代持引發的投資者損失和掛牌公司違規案例,給通過不法機構進行的代持行為敲響了警鐘:
甲公司是一家在新三板掛牌的公司。2015年,甲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控股股東陳某想通過出讓股份變現來維持經營,于是通過網上找到了沒有任何證券業務資質的乙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雙方隨即簽訂“財務顧問協議”,約定乙公司代陳某以合計5000千萬元的價格賣掉陳某的500萬股股份,并收取傭金1000萬。協議簽訂后,乙公司的主要成員王某便開始通過微信、QQ、微博等平臺或網站,找到了小紅。經過幾番交談,看小紅放下防衛心理后,王某便借機向小紅推薦買甲公司的股票,并謊稱這公司年底會轉板上市。幾番猶豫后,小紅最后決定買入50萬股,但由于不符合新三板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小紅最后和陳某簽訂了《股份委托持股協議》并由甲公司蓋章確認,該協議約定,小紅購買的股票先由陳某代持,等小紅取得新三板賬戶的權限后再完成過戶。就這樣,小紅和陳某的股份代持關系便形成了。第二年,小紅在查閱甲公司公告時發現,公司己經連續多年虧損,根本不可能上市。小紅當即發現自己被騙,經多次協商要求退錢無果,便將王某和陳某告上了法庭。在法院還沒有做出判決前,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就分別對甲公司和陳某將股票代持給他人,導致掛牌公司股權結構不清晰的行為給予了處罰。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到,不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要求,極有可能給投資者自身帶來嚴重損失;借此提醒廣大市場投資者,千萬不要懷僥幸心理,盲目相信不法機構的宣傳。同時,掛牌公司和公司的控股股東也切勿參與不法機構的代持安排,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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