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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前欄目:簡體中文 > 投資者關系 > 投資者之家 > 投資者之家
      刑法修正案(十一)要點解讀
      來源:本站 發布時間:2021-03-15 16:39:55 瀏覽:0

       

      【編者按】20213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在證券期貨犯罪領域方面,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為目標,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注冊制改革相適應,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較好地實現行刑銜接,為打造一個規范、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我們結合新證券法的修訂情況,對刑法修正案(十一)要點進行了解讀,供廣大投資者參考。

       

      一、欺詐發行證券罪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注冊制改革的核心,重點在于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一旦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將產生一系列的失信、違法、犯罪行為,給監管帶來重大負擔,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合法財產權益。因此,法律必須對此予以嚴懲,讓違法者承擔較重的法律責任。

      【條文對照】

      舊刑法:第一百六十條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的新證券法條文:

      第十九條 發行人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四條 股票的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并上市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責令發行人回購證券,或者責令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回證券。

      第一百八十一條 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千萬元的,處以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鏈接新證券法】新證券法對于欺詐發行行為在追究行政責任時,突出了隱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兩大違法情形和具體表現;提升了罰款的倍數和定額罰款金額,加大了處罰的力度;強化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處罰,即對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發行人從事欺詐發行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明確了有違法所得、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二千萬元時的不同罰款數額。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要點解讀】在此次修正案之前,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行為往往涉案資金極高,但罪名的頂格刑期僅僅只有5年有期徒刑,存在嚴重的罪責相差太大的情況。此次修訂大幅強化了欺詐發行罪的刑事打擊力度。

      1.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對于特別嚴重情形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意味著該罪刑期上限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2.加大罰金力度。取消了個人罰金為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的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3.擴大犯罪對象的認定范圍:①增加等發行文件的表述,意味著今后除了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募集辦法,對于發行過程中涉及的所有文件存在欺詐行為,均可能構成欺詐發行證券罪;②將存托憑證納入欺詐發行證券的規制范圍,且增加了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意味著將來可能出現的新型證券品種也可納入規制范圍,為打擊欺詐發行其他證券品種的犯罪行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4.擴大犯罪主體。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的行為亦構成欺詐發行證券罪,且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身份系單位時實行雙罰制,除處以罰金刑外,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需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信息披露是注冊制的核心要求,也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薄弱環節。規范信息披露是保障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必須對不按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虛假信息現象采取嚴格的監管和嚴厲的處罰措施,大幅提高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行為的刑罰力度。

      【條文對照】

      舊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關聯的新證券法條文:

      第七十八條 發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境內同時披露。

      第一百九十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鏈接新證券法】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把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單列出來,以區分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加大對后者的行政處罰責任,體現了不同的信息披露責任和信息披露要求。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要點解讀】在本次刑法修改前,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主體規定的不夠全面,且刑期設置相對偏低,與注冊制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理念不盡一致。此次修訂主要有以下內容。

      1.大幅提高刑期上限。將該罪名的最高刑從3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

      2.加大罰金力度。取消該罪名的罰金最高20萬元的上限限制。

      3.強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刑事責任。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信息違規披露或者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他人利益嚴重受損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本罪,且明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主體身份系單位時實行雙罰制,除處以罰金刑外,單位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需受到刑事處罰。

       

      三、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實質上是一種對不特定人的欺詐行為。各國法律對操縱市場行為都是明令禁止的,并均規定了嚴厲的制裁措施。禁止操縱市場,既是我國資本市場規范化建設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依法從嚴懲處操縱市場行為,對于防止證券期貨市場出現過度投機現象,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文對照】

      舊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并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 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 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 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關聯的新證券法條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第五十五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影響或者意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并撤銷申報;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六)對證券、發行人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并進行反向證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關市場的活動操縱證券市場;

      (八) 操縱證券市場的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 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鏈接新證券法】 新證券法第五十五條完善了操縱市場的要件,只要行為人的行為對證券交易價格或者交易量產生了影響,或者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這種意圖,即構成操縱市場行為;在總結監管實踐的基礎上,補充完善了操縱市場行為的類型。第一百九十二條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提升了處罰幅度。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要點解讀】

      1.增加本罪的構成要件。將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行為作為本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明確了一旦達到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程度即構成本罪。

      2.擴大追責范圍。借鑒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操縱市場行為的專業性和隱蔽性明顯增強,操縱手段花樣翻新,刑法修正案(十一)與新《證券法》有效銜接,明確了常見犯罪手段,擴大追責范圍。

       

      四、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

      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和正常運行,有賴于各種專業服務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其勤勉盡責對于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會計師事務所已經成為證券市場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證券市場形成公開、公平、公正市場環境的必要環節。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是確定交易價格的關鍵。律師事務所的工作是推動整個證券市場法制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述機構出具的文件一旦出現弄虛作假的內容,極有可能給依賴于相關報告作出投資、交易決策的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有必要對其行為作出規制。

      【條文對照】

      舊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與證券發行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提供與重大資產交易相關的虛假的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等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項目中提供虛假的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證明文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關聯的新證券法條文:

      第十條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第一百六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制作、出具審計報告及其他鑒證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托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條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撤銷保薦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一十三條 證券服務機構違反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禁止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鏈接新證券法】新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基本保留了原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內容,僅在審計報告后增加了及其他鑒證報告。第一百八十二條加重了對違法的保薦人的處罰,提高了罰款的數額。第二百一十三條加大了對相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數額;增加了從事證券投資咨詢以外的其他證券服務業務、應備案而未備案行為的法律責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要點解讀】

      1.明確規定保薦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2.細化刑罰結構,強化了刑罰力度。在原來情節嚴重的起刑檔的基礎上增設了最高刑為10年有期徒刑的升格法定刑檔,且明確升格刑的三種具體情節,未設置相應兜底條款。

      3.完善了本罪名存在受賄情節時出現犯罪競合問題的處理,同時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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